绿帽爱好者,真爱。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1,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竹山县。因涉嫌犯聚众YIN乱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抓获,2019年4月29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竹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竹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竹山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芳,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广电公司宝丰营业厅职工,住竹山县。因涉嫌犯聚众YIN乱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竹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竹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竹山县看守所。委托辩护人全文,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竹山县。因涉嫌犯聚众YIN乱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竹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竹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竹山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樊随庸,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公诉刑诉(2018)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1、张某、王某犯聚众YIN乱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斌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熊彩平、侯诗海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9年9月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竹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1及其指定辩护人王芳,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全文,被告人王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樊随庸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竹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9年3月,被告人胡某1多次邀约被告人张某、王某及沈某(男,1998年5月8日出生,殁于2016年2月26日)等人多次分别在胡某1家中、网吧、宾馆等地,与其妻子陈某某、前妻张某某进行YIN乱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至2019年3月,被告人胡某1邀约被告人张某在竹山县宝丰卫生院原家属院胡某1家中、宝丰镇花栗树村公租房内与其妻陈某某共同进行YIN乱活动十余次。
2.2012年底至2018年底,被告人胡某1邀约被告人王某先后在武汉市汉口区后湖路塔子湖工地、宾馆、宝丰卫生院原家属院胡某1家中、宝丰镇花栗树村公租房内与其妻陈某某共同进行YIN乱活动十余次。
3.2012年,被告人胡某1引诱沈某在竹山县宝丰镇平安网吧与其妻陈某某共同进行YIN乱活动二次,引诱沈某在宝丰卫生院原家属院胡某1家中与其妻陈某某及前妻张某某共同进行YIN乱活动一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1分别邀约张某、王某等人集体进行YIN乱活动,胡某1为聚众YIN乱活动的首要分子,张某、王某为聚众YIN乱活动的多次参加者。胡某1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YIN乱活动,胡某1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张某、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YIN乱罪追究被告人胡某1、张某、王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1邀约未成年人参加聚众YIN乱活动,应从重处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胡某1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宽处罚。辩护人王芳的辩护意见是:1.对指控胡某1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2.胡某1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能当庭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宽处罚。辩护人全文的辩护意见是:1.对指控张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2.张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能当庭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又系被邀约参加的初犯,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辩解称: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虽有十余次,但与胡某1及陈某某三人一起YIN乱的次数仅三次左右,其余系在胡某1知情但没有当场时与陈某某发生的性关系,现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宽处罚。辩护人樊随庸的辩护意见是:1.对指控王某犯聚众YIN乱罪的罪名无异议,但指控王某与胡某1及陈某某进行YIN乱活动十余次缺乏证据,胡某1联系王某与其妻陈某某发生性关系虽有十余次,但三人一起进行YIN乱活动的仅三次左右,其余均系胡某1未在发生性关系的现场,仅王某与陈某某二人发生了性关系。2.YIN乱活动系胡某1邀约,且仅发生在王某与胡某1夫妇固定的三人之间,外界不知情,对公共秩序的危害较小,也没有造成不良影响,且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坦白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9年3月,被告人胡某1多次邀约被告人张某、王某及沈某(男,1998年5月8日出生,殁于2016年2月26日)等人多次分别在胡某1家中、网吧、宾馆等地,与其妻子陈某某进行YIN乱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至2019年3月,被告人胡某1邀约被告人张某在竹山县宝丰卫生院原家属院胡某1家中、宝丰镇花栗树村公租房胡某1家中与其妻子陈某某共同进行YIN乱活动十余次。
2.2012年底至2018年底,被告人胡某1邀约被告人王某先后在武汉市汉口区后湖路塔子湖工地王某房间、宾馆、宝丰卫生院原家属院胡某1家中、宝丰镇花栗树村公租房胡某1家中与其妻子陈某某共同多次进行YIN乱活动。
3.2012年,被告人胡某1引诱未成年人沈某在竹山县宝丰镇平安网吧与其妻子陈某某共同进行YIN乱活动二次;在宝丰卫生院原家属院胡某1家中与其妻子陈某某共同进行YIN乱活动一次。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1、张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沈某死亡户口注销证明等;
2.证人陈某某、陈某、梁某、胡某2等人的证言;
3.电子数据——胡某1、王某手机数据;
4.被告人胡某1、张某、王某多次一致的供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1违反道德规范,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分别邀约被告人张某、王某等人与其妻子进行YIN乱活动,胡某1系首要分子,张某、王某为满足其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多次参加YIN乱活动,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YIN乱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
但公诉机关指控胡某1引诱未成年人沈某在宝丰卫生院原家属院胡某1家中与其妻子陈某某及前妻张某某共同进行YIN乱活动一次,对胡某1前妻张某某是否参加了YIN乱活动的事实,因缺乏张某某的证言予以证明,认定该事实的证据不足,故该指控的事实不能成立。
被告人胡某1邀约多人多次进行YIN乱活动,且邀约未成年人参加YIN乱活动,应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胡某1、张某、王某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能当庭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一致的从轻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某受胡某1邀约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虽有十余次,但王某与胡某1、陈某某三人一同进行YIN乱活动仅三次左右,其余均系胡某1未当场时王某与陈某某二人发生性关系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本案证据证实的一致,故其辩解和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胡某1犯聚众YIN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2021年4月25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犯聚众YIN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10月28日止)
三、被告人王某犯聚众YIN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19年11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这是被举报了?不然怎么会被 发现哦
666666666666666阿
肯定是被出轨的家属举报了,没证据也判不了
都他娘的是人才,我怎么遇不到这些好人呢?[捂脸]
某某某,脑袋都看晕了
搁以前这得枪毙多少次?打成筛子了吧
为啥胡某1要加一个1??
仔细看,证人栏里还有一个胡某2
也许有胡某2
看判决书没啥意思,也没有对胡某的采访,这里面真实情况肯定都有所隐瞒,估计还是有利益关系的,另外原告是谁啊
检察院啊,公诉机关
刑事案件,没有我们口中的原告,就是检察院公诉的。
公诉的,所以不存在原告个人,由机关作为原告
为什么只判了男的,不判女的,说好的男女平等呢
个人认为这个判决不合理,1.此案并没有在公共场所扰乱社会秩序或危害公共安全2.基本人权应该包涵对自己身体的支配权。综上所述此案量刑过重,个人认为不应该入刑,顶多能算违法,不够成犯罪。
聚众ying乱对于xing病传播有利。所以包养,小三道德问题。嫖和娼是犯罪问题。
难以认同,滥交不违法也不犯罪,客观上也有利于性病传播。我认为此罪只是想保护传统的公序良俗,至于合不合理,见仁见智。
小三属于多个人的呢
怎么能够允许人有对自己身体完全的支配权?那你卖YIN甚至卖肾卖四肢也能允许嘛,会造成人与人之间多大的剥削。不允许人完全支配自己身体一部分是为了社会利益,更多的是为了保护人自己的利益
法外狂徒张三:法律做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
沈某走完了他性福快乐的一生
高手
91很多这样的,估计有些还是靠这个生活的。
没影响到他人的话,此类事应该不算犯罪吧?
所以说,他们的妻子呢?全文没提?
单男翻车记
哈哈哈哈哈哈哈
这是假的吧,武汉哪有汉口区?只有硚口区,而且里面说的后湖路是在江岸区,如果是gov公文不可能弄错,应该是编的
兄弟,武汉三镇,武昌汉阳汉口啊,汉口火车站不记得?后湖路,江岸区,没毛病啊
现在的行政区域规划没有汉口这个说法,新中国成立以前有汉口,成立之后就分成硚口,江汉,江岸了。所以这个公文里的汉口区就是有问题的
严谨啊老哥!
绿帽男的精神ziwei 我也想参加 怎么就遇不到呢(狗头)
啧啧,玩得开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f6985475dfd94da49546aae600a637cb 裁判文书
厉害,这都被你找到,看来是真事。
沈某(男,1998年5月8日出生,殁于2016年2月26日)??死了??
估计就是因为他死了,所以才查出来》
为什么只处罚男的,女的没事?
确定不是编纂的吗?竹山县属于十堰市,怎么太原抓捕?
沈某不到18岁就挂了,肯定是精尽人亡了
这怕是搞直播的被举报了吧!
只判了男的。。。
这个判决外我还搜到同一个看着很离奇、奇葩,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d1595f19e2b4491585e1aaba01090ba6 这个是KTV故意伤害,KTV老板陈某1(犯罪记录累累)2019年1月21日打人在2019年2月27日被拘留被判刑1年,而被打的那个谭某在被打的2019年1月21日四天后因为聚众淫乱被刑事拘留,判刑两年。真实奇葩奇葩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ae5ab4ee0e184e5ba798aaf800a518bb
牛逼
这个案件体现出了男女的不一样,女的同样是多次参加,竟然提了一个是醉酒后被动行为的从轻理由,神奇的是法院还同意了,最后只有管制3个月。不知道这个所谓的被动行为是什么意义上的被动…
老板:前几天不好意思冲动了. 为表示歉意,让我们KTV的头牌安慰安慰你.
被打的:嗨皮到一半.被派出所进来查房. 我艹,又被老板套路了.
你们这群法盲。请注意两个关键:1.胡某1、王某手机数据。2.坦白。
有什么关联,指点一二
应该是有用手机拍摄照片、视频,不知道有没投稿,有没发91这些
对这样的老铁我想说4个字,请联系我
简单啊,一个小年轻死了,不满20死了肯定要查一下啊,结果查出来聚众淫乱……于是乎就当聚众淫乱判了
我说呢,就做个SEX,都是自愿的,谁管你,原来有人名案
只有我关心沈某怎么死的吗,18岁啊
凭什么女人没罪?看到这个新闻我气得浑身发抖,大热天的全身冷汗,手脚冰凉,地狱空荡荡魔鬼在人间,这个社会还能不能好了?男人到底要怎么活着你们才满意 ?眼泪不争气的流了下来 ,这个社会到处充斥着对男人的压迫,男人何时才能真正的站起来!
不能说的秘密
看清楚。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沈某死亡户口注销证明等;
有一个男的死了!!!所以查~~~~都是自已认罪的。。只能认倒霉。
求好看的绿帽文!
在古代,这都是女人的错,现代都是男人的错喽,男人这么廉价,卑微么,女人地位越来越高了
小伙子18岁挂掉了,所以追查起来,一问之下,就坦白了
不能理解的是女的为什么也会同意
我有个朋友想问一下,电子数据有没有?
严谨点,那叫犯罪证据。如果有犯罪证据,发到群里来大家一起谴责
確實怪,聚眾淫亂罪主體是不分男女的,不可能不追究女方,有什麼隱情嗎?被迫的嗎?被迫那可就是強姦了
再画一个重点,沈某生于1998年5月,2012年被胡某1邀约3次次,14岁,地点网吧和家中。会玩。
主要是那个未成年 男性 殁了的原因吧。
朱碧石:??????
被迫一妻多夫?